確定審判中訴訟主體是關鍵。訴訟主體選擇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訴訟的成敗。訴訟主體的確定,按照其發生的時間順序,可以分為提起訴訟時訴訟主體的確定和訴訟中主體的確定。本文主要探討了公司注銷情況下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一、公司依法注銷情形下訴訟主體的確定
將公司依法注銷,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完成清算程序,清理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這種情況下,公司在注銷前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清償,明確了公司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根據民事法律關于繼承的一般原則,訴訟中公司的權利義務應由承擔人承擔。所以蘇總主體可以直接變更為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人。
二、公司未依法注銷情形下訴訟主體的確定
這種注銷登記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承諾式”注銷,即出資人承諾對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承擔全部責任,類似于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一種是虛假清算注銷,即實際沒有清算,或僅僅對部分債務清算后注銷。
承諾式注銷中由出資人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時,出資人將承擔公司的權利義務,訴訟主體的確定與公司依法注銷的情形類似,可以直接變更出資人為訴訟主體。即便部分股東做出承諾,其他股東也必須以訴訟的形式參與。當然,如公司是原告,可以由部分出資人直接應訴。
三、虛假清算注銷情形下訴訟主體的確定
法律實務上,一般認為注銷公司就失去了主體資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資格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訴訟。即便被告人公司是以虛假清算方式騙取注銷登記,其主體資格也不存在。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訴,則有可能無法實現權利主張。因此,法院不能審查承受人是否對其債權人的侵犯行為。
比較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是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20條規定來解決。第19條規定,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20條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就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一條款分別規定了虛假清算和無法進行清算時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侵權責任。
被告存在虛假清算或未清算就注銷登記,可能侵犯原告權利,形成了另一種法律關系,雖與先前案件有關聯,但不能通過權利義務承受直接變更訴訟當事人來解決該問題。
先前的案件是原告與公司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侵權法律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并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主張權利,其法律關系是原告與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侵權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從本質上已不再是權利和義務問題,而是一種新的權利義務。從司法便民、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考慮,在一審程序中由原告申請變更訴訟當事人也許可行。而且這一行為將剝奪被告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上訴權,因此在二審訴訟中不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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