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小盈在線上向代理記賬公司咨詢:我們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規定通訊費以票報銷,高管通訊費標準1,000元,共11人;中層干部通訊費標準600元,共30人;普通營銷人員標準為400元,共200人。通訊費金額較大,每月報銷通訊費合計達109,000元。怎樣處理該項通信費支出才能達到最佳的財務效果?前海天盈財務建議,可以由企業直接和電信運營商洽談購手機送話費業務。
【分析】
稅法規定,向消費者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是無法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109,000元,無進項稅額,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
【對比】
籌劃前,直接支出通信費,無進項稅額,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
籌劃后,辦理購手機送話費業務后,企業可以取得專用發票,不但可以抵扣所得稅,也可以抵扣增值稅。
全年企業可以抵扣增值稅=109.000+(1+9%)x9%x12=10.8(萬元)。
這樣不僅可以解決控制成本,在記賬報稅時合規入賬的問題又可以節省成本10.8萬元。
【結果】
由企業統一與電信運營商洽談購手機送話費業務,并取得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