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小盈應邀出席一個商會來科普關于代理記賬和稅務籌劃的之后。會議剛結束,劉總就過來打招呼,他介紹道,公司主要生產、銷售服裝,2020年公司的訂單日益增多。據生產部門測算,需要招用普通工人200名。希望小盈在財稅方面給予指導。小盈建議公司可以通過縣扶貧辦和民政局,主動上門聯系殘疾患者,配備專職生活服務人員,招收殘疾員工。既能幫助殘疾人就業,又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劉總按照小盈的建議,招收了160名殘疾員工,每月工資3000元底薪,加計件提成,月均工資可達4000元,以促進當地的就業,增加扶貧戶的收入。
【分析】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相關規定,殘疾人指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功能的人,同時殘疾人都持有《殘疾人證》。
【對比】
籌劃前,企業正常招收健全員工,沒有加計扣除政策,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籌劃后,招收殘疾員工,每年可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192萬元。
具體計算: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4000x160x12x25%=192(萬元)。
【結果】
采用招收殘疾員工在記賬報稅時可以為企業節省成本192萬元,并且如因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今后5年內予以彌補。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電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