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復工后,任總特意來小盈的代理記賬公司進行拜訪。閑聊完之后,任總開始表明了來意。任總表示,今年的年度資金還算充裕,所以決定向處于貧困山區的老家捐贈200萬元,有兩種選擇:一是直接向村里捐款,比較簡單直接;二是在當地舉辦慈善義演現場,通過慈善機構向村里捐款。想讓小盈幫忙給個主意。
經了解,任總公司今年不含捐贈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所以小盈建議他采用第二種方式,通過公益性捐贈可以為公司節省成本。
【分析】
按照現行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通過公益性團體或者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方案的選擇上,是否屬于公益性捐贈較為關鍵。
【對比】
籌劃前,直接捐贈,依據規定不得在所得額中扣除。
具體計算:
企業實際應繳企業所得稅額=1000x25%=250(萬元)。籌劃后,通過慈善機構捐贈。
具體計算:
扣除限額=(1000-200)x12%=96(萬元),小于捐贈金額100萬元。
企業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000-200+4)x25%=201(萬元)
【結果】
采用籌劃后,在進行代理記賬時,企業成本可降低24萬元。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A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B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C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D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