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的老同學許總開辦了一家小型電動車專賣店,主要經營銷售電動車和修理兩項業務。2020年實現純收入80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稅務專管員要求小李上交個人所得稅十幾萬元。恰巧小盈又是從事代理記賬行業的,就想向小盈咨詢相關稅法知識,問是否有財稅籌劃的好辦法。
小盈通過許總的介紹,得知相關情況如下:該專賣店2020年實現純收入80萬元,其中電動車銷售純收入55萬元,修理收入25萬元,增值稅已按規定在向客戶開票時繳納,未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征收,進貨成本及銷售成本均能提供合理發票。小盈建議許總設立兩個個體工商戶或合伙企業。
【分析】
此案例系采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進行財稅籌劃計算。2018年8月31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原“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修改為“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個稅仍實行五級稅率,稅率沒有變化但較之前整體上都擴大了級距,2019年1月1日以后針對個人獨資企業仍可采用上述原理進行類似稅務籌劃措施。
因該專賣店為個人獨資企業,且其營業額較小,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其增值稅不存在籌劃空間。但其業務性質分銷售與修理兩塊,可以通過利用個人所得稅中個體工商戶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的差距進行稅務籌劃。
小盈有兩個建議,第一個建議是設立兩個個體工商戶;第二個建議是設立合伙企業。
【對比】
籌劃前,應繳個稅=800000x35%-65500=214500(元)。
方案一:成立兩個個體工商戶(假設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在其他地方有綜合所得)
應繳個稅:550000x30%-40500+250000x20%-10500=164000(元)。
方案二:成立合伙企業,假設有3個股東,并在協議中約定,對于企業產生的利潤,按1:1:1進行分紅
應交個稅:800,000÷3x20%x3=160,000(元)。
【結果】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經營所得,是指:
1.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3.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4.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