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的高中同學韓也是律師事務所的一位資深律師(非合伙人),在業內知名度很高,找他打官司的客戶很多,為了留住韓也,該事務所開出很具吸引力的薪酬,在業內屬于較高水平,2021年度預計每月支付薪酬15萬元,全年收入為180萬元,同時事務所負責支出律師的辦案費用,但高薪也意味著較高個人所得稅稅負。
所以韓也為了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特意上小盈的代賬公司進行拜訪。小盈在了解完全部信息后,建議可以合理運用薪酬分配制度。
【分析】
律師行業的薪酬普遍較高,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出臺,意味著征稅對象重點是高收入人群,律師行業的稅收規定既有共性一面,也有個性一面。可考慮將高收入切塊分解,合理運用薪酬分配制度。
【對比】
籌劃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為(假設不考慮三險一金、六項附加項目):
2021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80-6)x45%-18.192=60.108(萬元)。
籌劃后,該事務所與韓也約定,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進行分成,同時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假設不考慮三險一金、六項附加項目):
小盈提出如下薪酬安排,固定工資每月1萬元,提成收入每月10萬元,年終獎48萬元。
固定工資與提成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1+10x(1-35%)]x12-6)x30%-8.592=16.671萬元)。
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48x25%-0.266=11.734(萬元)。
全年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6.671+11.734=28.405(萬元)。
【結果】
經過上述籌劃,在記賬報稅時可節省成本31.703萬元(60.108-28.40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人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人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人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人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規定:對提成律師個稅計征因律師事務所是否負擔其辦案經費的不同,一種情況是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案經費(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則以分成收入扣除辦案支出,余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律師從其分成收人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一般為律師當月分成收人的30%;另一情況是,律師事務所負擔律師辦案經費或者提成律師的其他個人費用在所內報銷,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稅時不再扣除30%的辦案經費,也就是說直接以分成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扣除辦案費用,可相應減少收人基數,從而減輕相應稅負。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人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