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早些年在老家創辦了個農產品加工廠。加工廠在老城區,那邊的交通不是很便利,大型貨運車的進出比較困難導致原材料的供應不順暢。除此之外,公司每年都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時20萬元,稅負也比較重。
近兩年,國家大力扶持地方政府開展棚戶區改造,周生的加工廠處于棚改拆遷范圍,而且聽說政府拆遷補償的標準較高,按廠區面積和廠房建筑規模測算,至少要補償900萬元。所以,周生決定要更好地統籌規劃好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包括企業的搬遷涉及選址、成本、稅收等方方面面,為了更加周全,專門去財務代理公司請教了小盈。
【分析】
在了解周生的相關情況后,小盈建議周生在離縣城較近的城南鄉選擇一處地皮,并與鄉鎮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以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將原廠區棚改拆遷政府補償資金用于新廠區廠房建設。之所以選擇在城南鄉,一是充分利用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特殊政策,每年將節省城鎮土地使用稅18萬元;二是該鄉與縣城僅一河之隔,更是處于農產品加工行業供銷的中間地帶,成本上很是劃算。
【對比】
籌劃前,在城區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征收標準是20元,則全年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0萬元。
具體計算: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10000x20=200000(元)。
籌劃后,重新選址在城南鄉,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為0元。
【結果】
進行重新選址籌劃后,該企業不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從而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有效降低了企業成本負擔。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