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潘的公司2021年度預計可以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無納稅調整事項。公司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有關單位捐贈180萬元。公司提出兩套方案。第一套方案:進行非公益性捐贈或不通過我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公益性捐贈:第二套方案:通過我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公益性捐贈,并且在當年全部捐贈。為了更好地進行財務籌劃,潘潘特意咨詢了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盈。
【分析】
第一套方案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捐贈額不能在稅前扣除。甲公司2021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800x25%=200(萬元)。
第二套方案,捐贈額在法定扣除限額內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只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甲公司2021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800-800x12%)x25%=176(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分析】
為了最大限度地將捐贈支出予以扣除,小盈建議潘潘可以將該捐贈分兩次進行,2021年年底一次捐贈100萬元,2022年度再捐贈80萬元。這樣,該180萬元的捐贈支出同樣在記賬報稅時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部扣除。
2019-2022年,該企業也可以選擇向目標脫貧地區進行扶貧捐贈,該類捐贈沒有扣除限額,也不考慮捐贈當年是否有會計利潤,均可以據實扣除。
【簡明法律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
9、《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1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