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的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體,每個季度的含稅銷售總額為35萬元。因為不符合小微企業每個季度30萬元的免增值稅條件,所以每個季度都需要依法繳納增值稅。為了能更好的降低稅負,玲玲特意咨詢了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盈。
【籌劃前分析】
玲玲公司每季度含稅銷售額為35萬元,則其每季度不含稅銷售額為:35÷(1+3%)=33.98(萬元),由于超過了30萬元的優惠標準,因此,每季度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35÷(1+3%)x3%1.02(萬元),全年需要繳納增值稅:1.02x4=4.08(萬元)。
【解決方案】
小盈建議玲玲的公司通過合理控制每季度銷售額以及發票開具等方式,將3個季度含稅銷售額控制在30.9萬元以內,剩余1個季度的含稅銷售額為35.3元,全年含稅銷售額為:30.9x3+35.3=128(萬元),與納稅籌劃前的全年含稅銷售額保持一致。由于其3個季度的含稅銷售額均為30.9萬元,即不含稅銷售額為:30.9÷(1+3%)=30(萬元),沒有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其中1個季度應當繳納增值稅:35.3÷(1+3%)x3%=1.03(萬元)
【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甲公司可以減輕增值稅的稅負擔:4.08-1.03=3.05(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