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亮的公司銷售出一批商品,共1萬件,每件不含稅價格為160元,根據雙方協商,計劃采取實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礎上贈送10件商品,實際贈送1000件商品。該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為了更好地減低稅務負擔,亮亮特意咨詢了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盈。
【籌劃前分析】
根據增值稅法規定,贈送貨物按照視同銷售處理。甲公司按照實物折扣的方式銷售后,實際收取不含稅價款:10000x160=160(萬元),收取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x160x13%=20.8(萬元),需要自己承擔銷項稅額:0.1x160x13%=2.08(萬元)
【解決方案】
小盈建議亮亮將這種實物折扣在開發票時變成價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萬件商品計算,商品不含稅價格總額為170萬元,打折以后的不含稅價格為160萬元。這樣,該企業就可以收取160萬元的價款,同時收取增值稅銷項稅額:160x13%=20.8(萬元),不用自己負擔增值稅。
【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甲公司該筆銷售業務可以減輕增值稅負擔2.08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