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浪是小盈的老鄉,前些年積極響應國家的雙創政策在老家創辦了一家公司成為了當地的企業家。為了進一步提高自身形象以及知名度,林浪決定以個人名義長期開展一些公益捐贈。假設林浪每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某財務代理公司為林浪設計了兩套方案來進行稅務籌劃:
方案一:每年直接向若干所希望小學捐贈500萬元。方案二:通過當地民政局向貧困地區每年捐贈500萬元。林浪特意去咨詢了老鄉小盈。
【籌劃前分析】
在還沒有實際開展公益項目前,林浪綜合所得每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45%-18.19=431.81(萬元)。如果按照方案一進行公益捐贈的話,林浪綜合所得每年應納個人所得稅與上述情形相同,所以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公益捐贈起不到抵稅作用。
如果按照方案二進行公益捐贈,林浪綜合所得每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1000×30%)×45%-18.19=296.81(萬元)。比方案一節稅:431.81-296.81=135(萬元)。
【具體分析】
小盈在了解完這兩套方案之后建議林浪每年向中國紅十字會或者農村義務教育捐贈500元。在這個籌劃方案下,林浪綜合所得每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500)×45%-18.19=206.81(萬元)。
【籌劃后結果】
經過稅務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林浪每年可以節省稅負成本為:431.81-206.81=225(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