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預計2021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公司為小陸設計了三套納稅方案:
方案一,不發放股票期權所得,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
方案二,發放股票期權所得3.6萬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496.4萬元;
方案三,發放股票期權所得14.4萬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485.6萬元。
因為其中涉及到稅務方面的知識,小陸專門打電話咨詢了在財務代理公司工作的小盈。
【籌劃前計算】
在方案一下,小陸應納個人所得稅:500x45%-18.19=206.81(萬元)。
在方案二下,小陸股票期權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6x3%=0.11(萬元);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96.4x45%-18.19=205.19(萬元);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0.11+205.19=205.3(萬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稅:206.81-205.3=1.51(萬元)。
在方案三下,小陸股票期權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4.4x10%-0.25=1.19(萬元);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85.6X45%-18.19=200.33(萬元);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19+200.33=201.52(萬元)。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205.3-201.52=3.78(萬元);方案三比方案一節稅:206.81-201.52=5.29(萬元)
【具體分析】
小盈建議采取第四套方案,即發放股票期權所得250萬元,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
在方案四下,小陸股票期權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50x45%-18.19=94.31(萬元):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50x45%-18.19=94.31(萬元);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94.31+94.31=188.62(萬元)。
【籌劃后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方案四比方案三節稅:201.52-188.62=12.9(萬元);方案四比方案二節稅:205.3-188.62=16.68(萬元);方案四比方案一節稅:206.81-188.62-18.19(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