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視明星承擔了甲影視公司的某個拍攝項目,整個拍攝工作在3個月內完成,甲影視公司需要支付勞務報酬120萬元。甲公司設計了三套發放方案:
方案一,拍攝任務完成后,一次性支付120萬元勞務報酬;
方案二,根據拍攝項目進度,每個月發放勞務報40萬元;
方案三,由于該影視明星雇用了10名工作人員為其服務,平均每月勞務報酬為2萬元,甲公司每月向該10名工作人員每人支付2萬元勞務報酬,每月向該明星支付20萬元勞務報酬。
因為涉及到稅務方面的問題,為了能合理合法的節省稅負成本,該明星通過社交媒體賬號聯系了在財務代理公司工作的小盈。
【籌劃前計算】
在方案一下,甲公司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20x(1-20%)x40%-0.7=37.7(萬元)。
在方案二下,甲公司每月需要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0x(1-20%)x40%-0.7=12.1(萬元);
合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2.1x3=36.3(萬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37.7-36.3=1.4(萬元)。
【具體分析】
小盈建議選擇方案三,甲公司每月需要為該明星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x(1-20%)x40%-0.7-5.7(萬元);
甲公司每月需要為該工作人員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x(1-20%)x20%x10-3.2(萬元);
合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5.7+3.2)x3=26.7(萬元)。
【籌劃后結果】
通過納稅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方案三比方案二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36.3-26.7=9.6(萬元)。方案三比方案一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37.7-26.7=11(萬元)
【簡明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