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一個或多個稅種時,統一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進行合并納稅申報,相關稅種的原有申報表不再使用。
印花稅常見問題
Q:印花稅按次申報和按月申報的區別是什么?
A:印花稅是對購銷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合同進行征稅。對于稅費種核定為按次申報的納稅人,在簽訂合同時申報繳納印花稅,稅款所屬期為簽訂合同的當天;對于稅費種核定為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對一個月的應稅合同匯總后進行申報,稅款所屬期為某一個月。
納稅人在填報稅源明細表時,如填寫了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日期,則為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日期;否則為填表當日。
Q:十稅合并后,在進行采集稅源時,為什么稅款所屬期不能選一個月只能選擇某一天?
A:對于沒有做印花稅稅(費)種認定或者印花稅稅(費)種認定為按次申報的納稅人,在稅源采集的時候只能選擇某一天;只有稅(費)種認定為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才可以在稅款所屬期選擇一個月。納稅人如果想要按月進行印花稅申報,需要先進行稅(費)種認定。
Q:選擇按月申報后,如果當月無申報數據是否也需要進行申報?
A:是的。如果納稅人選擇按月申報印花稅,則當期無應稅合同數據也要進行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