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政策,出口退稅企業可在明年4月申報截止日期前申報退稅(免稅)稅和匯款。四月即將過去,很多企業都在擔心沒有按時收匯?
一、收匯時間。
財政部稅務總局宣布,2020年第二季度,很多企業認為出口退(免)稅申報沒有時限,應綜合考慮多份文件。
1.納稅人出口商品和勞務。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免稅)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可以申報退稅(免稅)。【財政部稅務總局2002年公告第四條】
2.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第二個月至第二年4月30日前收到相關憑證,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出(免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2012年第24條第4條、第5條。
3.出口退稅企業貨物應在退稅(免稅)稅申報期內收到外匯(人民幣結算跨境貿易)及相應的外匯信息;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于未在退稅(免稅)稅申報期內收到外匯的出口貨物。2013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上述文件均為有效文件。除最后期限后的最后期限外,2020年第二號公告未明確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申報的最后期限。逾期未申報的,可在最后期限后繼續申報,也可辦理不收匯手續。
因此,如何處理因各種原因未在最后期限前完成的申報?
無法收匯的原因及相關手續。
出口退稅企業不能收匯或者不能收匯(圖1)的(圖1),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圖2),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審計確認后,可視為收匯。2013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條。
圖片
(圖一)
該表來自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0號公告。
第八條出口退稅企業應當在合同規定的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款憑證。不能提供的,免征增值稅。第三十條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結論:截止日期后未收到申報。
1.不能收匯的原因有九個。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申報的,即使在最后期限后未收到匯款,也不需要以負數減少原申報。
2.在其他情況下,如果原申報的負數減少,如果不足,應支付差額,退稅(免稅)稅應在匯款或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款手續后重新申報。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公告第30號第7條。
三、先征收后申報的幾類特殊企業。
報關出口退(免)稅時,下列出口企業必須按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從評估次月開始實施);
2.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企業未收匯申報錯誤(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
3.出口企業提供的匯款憑證不真實(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2020年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八條。
除按規定處罰外,上述2.3例出口貨物適用稅收政策,屬于逃稅行為,由檢查部門查處。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第30號公告第八條。
收匯資料:
報關時,上述出口企業應填寫《出口貨物匯總表》(圖3),并提供貨物銀行匯款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為人民幣收款憑證)、出口貨物原發票、公章)等出口匯款憑證;未收到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參與免稅退稅計算,只能在收到并填寫《出口貨物匯款申報表》后進行免稅計算;在出口貨物退稅(免稅)申報期內未收到或者不能收到的,按照文章第二條進行。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第二條。
該表來自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0號公告。
四.其他
即使不屬于上述特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時,即使不屬于上述特殊企業,也應當填寫出口企業出口業務自檢表或者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業務自檢表。出口商收匯申報表或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對企業提交的申報單和有關資料,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免稅)。[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第四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