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財稅(2020)2號的規定,已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需要在次年4月申報期截止前收齊外匯或申報不能收匯,期限內未收齊外匯或未辦理不能收匯的,期限后收齊外匯或者辦理了不能收匯申報手續的繼續享受退稅。
因此,對于2021年出口貨物且已經申報退稅的,需在2022年4月申報期截止前(4.20)收齊外匯,對于未收齊的如果符合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附件3所列的9類不能收匯情況的,則需在申報期截止前準備證明資料并做不能收匯申報,對于已經申報退稅但在期限截止前未收齊外匯或未做不能收匯申報的,需沖減原退稅,待收齊或辦理不能收匯申報時再重新進行退稅申報;對于期限內(4.20前)未申報退稅的,在期限后再進行申報(即超期申報)則必須收齊外匯或符合30號公告附件3不能收匯的,需在申報退稅的同時做收匯或不能收匯申報。
有人說:沒收匯稅局咋會知道呢?老王負責任的告訴你:稅局真知道,因為外匯局會向稅務機關傳遞收匯數據,稅局的審核系統中有你所出口的每一筆收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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