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近日下發通知,規定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自3月1日起,出口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右表七種情形之一申報免征出口退稅。
兩個部門明確表示,所有從事右表業務并申報出口退稅(免稅)的出口企業,一旦發現業務已退稅(免稅),不予退稅(免稅),不予處理。出口退稅的欺詐,稅務機關應當處罰的罰款不少于一倍以上5倍批準的稅務機關省級以上(包括省級),并停止出口退稅的權利半年以上。在出口退稅期間,企業經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免稅)。
申請出口退稅需要注意什么?
1.如果出口企業以自營的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質量.結算或退稅的風險,即出口貨物質量問題不承擔外部索賠責任(合同約定的質量責任除外);結算責任除外);由于出口退稅信息.文件問題不承擔退稅責任。
2.以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戶.其他個人)的名義出口的出口企業。
3.海關檢驗后,出口企業或委托貨運代理承運人應修改貨物名稱和規格(其他運輸方式以承運人向發貨人交貨單為準),導致出口貨物報關不符合海運提單的相關內容。
4.出口企業應向公司提供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票據.報關單的托付合同.外國進口商或貨運代理公司指定的報關單(提供合同協議或其他有關證明)。
5.以自營名義出口的出口企業,既簽訂采購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出口同批貨物。
6.對中間人介紹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且未實質性參與出口經營活動的其他出口業務,由出口企業接受并從事。
7.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企業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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