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申報手續。
外貿企業出口商品沒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商品的沒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進項稅額應當轉出,轉入成本。
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稅申報手續。
二、相關出口退(免)稅文件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第39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四)《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五)《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出口收匯風險
對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超過規定期限(報關出口次年4月申報期內)未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應先用負數沖減原退稅申報數據,待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再重新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三、單證備案風險
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實行單證備案電子化管理。)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未做單證備案的出口業務,不得享受退稅,可以免稅。提供虛假單證備案的出貨物,一律按征稅處理。分類為一、二類企業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分類等級降為三類。
四、出口收匯風險
對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超過規定期限(報關出口次年4月申報期內)未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應先用負數沖減原退稅申報數據,待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再重新申報辦理免(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