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一)一般規定
1.出口商直接或委托出口的貨物:
除另有規定外,貨物報關出口和財務銷售核算可提交當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許可退還或增值稅免稅.(國稅發[2005]51號)
2.獨立核算,經國家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集團直接經營或者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免征.抵.退稅管理條例。"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包括應退還的進項稅,抵頂自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當月生產企業出口的進項稅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完成的部分給予退稅。上述生產企業出口的應征消費稅產品免征消費稅(財稅[2002]7號)
(二)生產企業出口視為退(免)稅
1.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視為自產產品,從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有關規定免除.抵.(國稅發[2002]152號)
2.生產企業出口購買的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為退稅:
①與企業制造的產品名稱一起制造.性能相同;
②使用企業商標注冊或者外商提供給企業的商標;
③外商出口進口企業自產產品(國稅函[2002]1170號)
3.生產企業購買的與企業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出口給進口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為自產產品退稅:
①維修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未經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可直接與企業自產產品形成成套產品(國稅函[2002]170號)
(三)出口增值稅免稅.消費稅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
2.避孕藥和用品.古老書籍;
3.香煙;
4.軍品和軍事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分配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5.小規稅納稅人直接經營,委托出口的貨物均為增值稅免稅.(財稅字[1995]92號)
6.生產企業出口實行簡單納稅方式的貨物,增值稅免稅;(國稅發行;〔2003.139號)
7.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免稅,其進項稅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8.出口企業出口海關商品代碼911萬"黃金.鉑金或包黃金.鉑金表殼"商品代碼為9119000"黃金.鉑金表殼的零件",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不再退稅或抵扣,轉入成本處理;(國稅發[2008]1040號)
9.黑大豆(稅則號為1201009200)出口增值稅免稅。(財稅2008154號)
為企業增加銷售收入.擴大銷售渠道.享受稅收紅利.減輕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