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風險
一.個人所得稅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自然人股東從其投資的公司借款的,只要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均需在納稅年度終了歸還,即每年的12月31日前歸還。逾期未歸還的,稅務機關會按股息紅利所得向自然人股東征收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因從公司借款被稅務機關征繳個稅的情況并不鮮見。
如果是股東的家屬,或是以員工的名義借款,是否可行呢?
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綜合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按借款主體分為如下三種情形:
1.公司自然人股東
從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包括自然人股東將借款用于股東個人、股東家庭成員、公司其他人員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情形。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
從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自然人股東之家庭成員
從公司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個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視為對自然人股東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公司其他人員(非投資者)
從公司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個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綜合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風險
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從企業角度,向個人借款存在被稅務機關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代扣代繳的處罰風險
企業存在上述借款情形的,對于確認給相關自然人的應納稅款有代扣代繳義務,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處以應收稅款0.5-3倍的罰款。
法律風險
一.借款股東的借款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
股東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資金作為個人資本進行牟取利潤的活動或非法活動的,以及借款未履行相關程序、長時間未歸還的,這些行為均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職務侵占罪”及“挪用資金罪”。
二.借款股東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當公司存在向股東借款的情形時,有被債權人主張與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風險。
三.可能構成抽逃資金
根據法釋[2011]3號、《公司法》規定,以借款為由抽逃出資面臨多種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涉及破產程序,管理人享有對股東抽逃出資予以追收的權利。
2.行政責任:該股東將面臨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如果是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則構成抽逃資金罪。
所以公司基本賬戶上的余額不能想當然的借款和提取備用金,一定要按照公司會計制度來走,以免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這里前海天盈鄭重的提醒一切走賬要遵循法例法規,按照會計制度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