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過節,很多店鋪都在搞促銷活動,有的是滿20000打6折、有的是滿20000送8000、有的是滿20000返8000。其中,價值20000元的貨物,成本是10000元。作為一名專職做代理記賬的工作人員小盈,從專業的角度出發,看哪種方式對商家更有利?
【分析】
在現代的買方市場條件下,大型商場之間的競爭有愈演愈烈的態勢,商場促銷的手段可謂多種多樣,大體上有打折、買一送一、滿200送40、商業捐贈、捆綁銷售等方式。不同的促銷活動會引起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稅金計算結果不同。為了達到促銷的成本效益原則,綜合考慮這些方案的納稅影響是選擇促銷方案的有效手段。
【對比】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00元的,按6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利潤率50%),應納稅230.09元。
具體計算:應納稅額=(12000-10000)÷(1+13%)x13%=230.09(元)。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00元的,贈送含稅價值為8000元的商品(成本為5000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1420.79元。
具體計算:應納稅額=[(20000-10000)÷(1+13%)x13%]+[8000÷(1+13%)x13%-5000x13%]=1420.79(元)。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00元的,返還現金8000元,應納稅1150.44元。
具體計算:應納稅額=(20000-10000)x13%÷(1+13%)=1150.44元
【結果】
如果考慮增值稅,上述三種方案中第一種最好,稅負最輕,為230.09元;第二種方案最差,稅負最重,為1420.79元。因此,不同的促銷方式,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所帶來的稅收負擔不同。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4.《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