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在上班的時候接到了朋友宇哥的電話。最近他遇到了難題,這幾年來公司在國內的發展遇到了瓶頸,所以2020年就想把業務拓展到A國,并經過測算可獲得8000萬元的利潤。但讓公司財務查詢了一下,我國與A國沒有簽訂雙邊投資的稅收優惠,兩國的預提所得稅率都是15%。如此一來,雖然業務得到了拓展,但稅也需要多交,稅后利潤又會減少。在得知小盈是在代賬公司工作后,就趕緊向小盈求救。小盈建議可以在條件合適的B國注冊全資子公司。
【分析】
雙邊稅收協定是兩個主權國家簽訂的協調互相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協定,主要目的是消除雙重征稅,穩定稅收優惠。現階段國際上所簽訂的稅收協定絕大多數是雙邊協定,我國對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屬于雙邊稅收協定。
【對比】
籌劃前,宇哥A國公司直接將稅后利潤8000萬元分回國內,應繳預提所得稅=8000x15%1200(萬元)。
籌劃后,宇哥可以在B國注冊一家全資子公司。其中B國與A國簽訂稅收協定,A、B兩國對來源于對方的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同時B國與我國也簽訂稅收協定,對來源于對方的投資所得免征預提所得稅。
則宇哥在A國公司的稅收利潤8000萬元,先將8000萬元分配到B國子公司,B國子公司再將8,000萬元分回國內,這樣不需繳納預提所得稅。
【結果】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