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總名下有一家創業投資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他計劃在2021年10月前對外股權投資12億元,相關部門提出兩套方案:方案一是一家成熟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方案二是一家初創期中型科技型企業。兩個方案的投資收益率大體相當。但是姚總想選擇更能節省公司成本的,所以特意求助在代賬公司上班有豐富財稅經驗的小盈。小盈在了解完全部情況之后,有了大概的想法。
【分析】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對比】
籌劃前,如果選擇方案一,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0。
籌劃后,選擇方案二可以為王總的公司創造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8.4億元(12x70%)。
未來可以減少應納稅額2.1億元(8.4x25%)。
若在2019年12月完成相關投資,就可以在2021年度享受該項優惠;如果在2020年1月投資,則需推遲至2022年度才能開始享受該項優惠。
投資滿2年后即可撤出,再選擇其他初創期中型科技型企業進行投資,這樣,該12億元的投資可以每2年為企業創造8.4億元的抵扣額,相當于每年4.2億元的抵扣額,即每年節省成本1.05億元。
【結果】
兩方案比較,通過財稅籌劃,后者在進行記賬報稅時,每兩年就能幫助企業節約成本2.1億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一條規定: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