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3、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視同自產的貨物退(免)稅時,應按《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附件3),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業務類型”欄內填寫對應標識。)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關注點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2、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可依照文件規定繳納增值稅。
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