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這是最常見的逾期未申報需補稅類型)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也就是常說的零退稅率產品出口需視同內銷類型)
3、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關注點
1、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3、適用征稅政策的,具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除了第1點出口未申報按照財稅[2012]第039號、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22號公告有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執行,其他都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