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免稅)的法律規定和要素
出口退稅是指在出口階段將增值稅進項稅和消費稅退還給在國內生產銷售中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商品,以鼓勵商品出口。出口免稅是指對國內分銷階段的一些增值稅免稅和消費稅,或使用簡單的計稅、適用的征收率或增值稅進項稅難以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出口、增值稅免稅和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商品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政稅務總局〔2012〕39號),出口商品勞務的退(免)稅必須滿足相應的實體和程序要素,否則可能面臨被追回退稅并視為自銷納稅的風險。
出口退稅(免稅)的實體因素如下:
1、必須是出口企業。首先,直接進行外貿的公司必須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但備案登記已被撤銷。因此,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公司可以直接經營或委托出口商品。出口企業包括個體戶。
2、出口商品或服務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應稅商品或服務。免稅政策適用于免稅商品、簡單計稅、一般納稅人或中國不鼓勵出口的商品。
在程序方面,出口企業需要向海關提交出口商品的報關申請,提供準確的產品信息、價格、數量等相關材料;貨物出境后,確認貨物已經出口;出口企業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提供相關證明和申請材料,包括貨物發票、報關單等備案單;經審核認證后,稅務機關會根據退稅申請情況進行審核,決定是否給出口商品勞務退稅;退稅后,出口企業必須妥善保管相關備案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