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退稅申報常見疑點:出口貨物報關單(XXXXX)為境內存入物流中心,請核實是否屬于B型物流中心
答:
相關政策: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 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屬于視同出口貨物。
核查資料清單:
1、保稅物流中心(B 型)注冊登記證書或為本批貨物提供運輸倉儲服務的企業的保稅物流中心(B 型)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2、出口合同;
3、出口貨物報關單明細;
4、收匯明細或應收賬款記賬明細;
5、購買方屬于境內單位,需提供購買方屬于以上特殊區域內單位的相關執照證明等;購買方屬于境外單位的,提供境外注冊的相關執照證明。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此類貨物,已開0%稅率發票的需紅沖,重開13%稅率增值稅普通發票視同征稅處理(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